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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设立的标准起草工作组的管理,规范起草工作组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标委可根据标准研制工作需要,组建承担某项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的组建、调整或撤销,由健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健标委审核、批准成立和备案。标准研制工作完成后,起草工作组自动解散和撤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起草工作组的名义开展任何工作。

第三条 起草工作组不得制备印章,不得超范围开展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起草工作组名义对外开展等级评定、评比达标、竞价排名、商业培训、试点示范以及举办论坛、展会等活动。 

第四条 起草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根据我国保健服务专业领域标准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协助健标委开展本技术领域标准制修订等具体工作: 

(一)根据我国保健服务产业的需求,制定和完善本技术领域的标准体系,并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二)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协调本技术领域有关单位完成标准项目的调研、论证、编制、征求意见处理和评审等工作。  

(三)对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四)对本领域已发布的标准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五)按时参加健标委组织的工作会议(年会)、起草工作组工作会议和与本技术领域标准相关的调研、技术研讨等活动。 

(六)承担健标委秘书处委托办理的与本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起草工作组成员由本行业服务、生产、科研、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的中国公民担任,健标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健标委对起草工作组的组成方案包括成员名单、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及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起草工作组以企业为主体,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均可提出申请组建或参加起草工作组。

第八条 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长单位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经营5年以上;

2、具有良好信誉、声誉和业界影响力、5年之内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报道;

4、自愿加入起草工作组,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健标委其他相关规定;

5、具有承担起草工作组工作必需具备专业技术和支撑其开展工作的条件;

6、负责筹集或承担标起草工作组相关活动经费;

7、企业法人没有刑事及其他犯罪记录。

(二)副组长单位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经营3年以上;

2、从事与起草工作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3、具有良好信誉、声誉和业界影响力、3年之内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报道;

4、自愿加入起草工作组,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健标委其他相关规定;

5、企业法人没有刑事及其他犯罪记录。

(三)成员单位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经营1年以上;

2、从事与起草工作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3、具有良好信誉、声誉和业界影响力、1年之内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报道;

4、自愿加入起草工作组,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健标委其他相关规定;

5、企业法人没有刑事及其他犯罪记录。

第九条 起草工作组申请的牵头单位必须组织三家以上相关联单位参与组建,由牵头单位向健标委秘书处提交《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组发起建议书》。建议书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要发起的起草工作组名称。

(二)起草工作组工作目标、要解决的问题、意义。

(三)起草工作组工作范围。  

(四)预期工作成果、预期用户范围,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发起企业名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每个发起企业至少有一名联系人。

(六)成员单位的备案材料应包括:申请书、单位简介(含单位所有制性质、生产科研能力及营业执照等)、成员单位代表简历。

第十条 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接受起草工作组分配的任务。  

(二)向起草工作组反映情况,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成员分享。  

(三)将所在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成员之间进行交流。

(四)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应积极筹集起草工作组活动经费。

(五)对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过程有保密义务,未经健标委同意不得将课题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的相关资料和标准草案对外公示或提供给第三方。

(六)以起草工作组名义开展的任何活动,需经健标委批准后才可开展,并以文件形式报健标委秘书处备案。如未经健标委批准,擅自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健标委有权取消该单位在起草工作组内的资格, 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起草工作组可以获得健标委授予的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或成员单位荣誉铜牌,不得更改、复制铜牌,不得利用铜牌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在其生产经销的产品及其分公司(门店)等上面标识该起草工作组。标准未出台前不应夸大虚假宣传。如违反,健标委秘书处有权提出口头警告或取消该单位在起草工作组内的资格或开除起草工作组,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在标准或科研项目成果中享受署名权。其中,组长单位享受13名个人署名,副组长单位享受2名个人署名,成员单位享受1名个人署名;该署名的排序由健标委秘书处根据各成员单位对标准工作或科研工作做出的贡献大小及参与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健标委秘书处有最终解释权。

  对在标准或科研项目成果中享受署名权的起草工作组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参加起草工作组活动超过1次,取消其标准文本中个人署名,仅保留其单位名称;因违纪违法违规或注销,不适宜继续担任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取消该单位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资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工作计划的要求,在健标委秘书处的指导下提出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编写项目申报建议书及相应标准草案,报健标委秘书处,由健标委秘书处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经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查、评估、协调等程序,通过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如标准未通过审查,健标委秘书处给出修改补充建议,可再次申请上报国标计划,如项目仍未通过,起草工作组可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由于标准项目的审查批准由健标委上级单位负责,健标委不承担标准项目未立项成功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健标委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参加的总结工作会议(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每季度向健标委秘书处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同时,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每次开会必须有技术总监及在标准或科研项目成果中享受署名权的成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起草工作组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牵头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三)成员单位赞助支持。

(四)其他。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研讨等活动费用。 

(二)调研考察费用。

(三)向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起草人员提供补助,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五)标准编写、审查费用。

(六)秘书处工作运转成本等。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经费由健标委秘书处指派专人进行管理,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赞助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健标委秘书处审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内容如涉及抵触或未涉及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