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保健服务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标委)。
第三条 健标委是在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全国保健服务专业技术领域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健标委主管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北京国康健康服务研究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保健服务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六条 组织制定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第七条 开展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 开展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保健服务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 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健标委将面向全社会开展保健服务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保健服务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健标委由委员组成,委员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选派的各类人员。健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健标委委员数为单数,一般不少于25人,原则上不超过4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第十六条 健标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健标委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保健服务领域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经健标委秘书处综合评审后上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健标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八条 健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保健服务领域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包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反馈意见,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健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按时进行投票表决等);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健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健标委主任委员负责健标委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健标委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健标委重要文件。健标委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健标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健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健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健标委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健标委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健标委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健标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健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健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遵守健标委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于因执行授权工作内容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健标委委员的解聘
健标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健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健标委章程规定的职责,连续两次不履行投票义务,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全体会议;
(二)未经许可代表健标委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健标委正常工作;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健标委设秘书处,负责健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健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健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健标委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健标委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健标委可设观察员。观察员应当为保健服务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由健标委聘任。观察员可被邀请列席健标委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有资格申请组建保健服务专项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组,可以获得健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健标委可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分技术委员向健标委提出方案,健标委对方案进行审议认可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健标委可组建若干标准制修订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某一项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动解散和撤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健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健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健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十日。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局部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健标委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健标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五条 健标委秘书处在日常工作中对所有需要各委员审议或表决的事宜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委员,委员应在函件中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否则视为无意见或同意。
第三十六条 健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收支情况等。健标委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健标委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健标委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健标委秘书处负责管理。健标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健标委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需经健标委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健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九条 健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五)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健标委委员和观察员收费标准:委员20000元/年,观察员2000元/3年。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四十一条 健标委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健标委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标准的宣传推广、出版物编辑、资料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不定期对健标委标准化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相关活动的费用;
(六)秘书处各项办公费用和开支,以及其他与健标委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健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健标委的编号为SAC/TC483,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83 on Health Care Servic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订,由健标委秘书处提出修订方案,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健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